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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发稿时间: 2007年09月25日   浏览量: 1697    作者:     字体显示:

 
[日期:2007-09-24]

    本报讯 (通讯员揭明) 近日,笔者从市人事部门获悉:我市凡经费由财政核拨、核补及自筹的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之间互相调动人员),除组织人事部门委任的干部外,今后一律实行聘用制度管理。
    据了解,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其中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上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据悉,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它财物,同时聘用合同还须报市人事部门鉴证。我市已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和在2005年5月15日以后新进入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尚未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人事部门鉴证的,要于今年底前给予补办相关手续。

 

                                                      来源: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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