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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 2010年06月10日   浏览量: 3569    作者: 尹晓峰    字体显示:

湛江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2007年9月至20l2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第三周期(2007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类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
 
    第二章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类别: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全员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班主任培训;
 
    (五)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
 
    (六)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培训(全员培训);
 
    (七)校本培训;
 
    (八)远程非学历培训;
 
    (九)培训者培训;
 
    (十)教师学历培训;
 
    (十一)其他培训。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在本周期内必须接受不少于2 4 0学时的培训。其中:师德与业务培训40学时;职务培训5O学时;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培训50学时;校本及其他培训100学时。每年1月1日至12月3 1日(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 月算入2008年)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第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各教师培训机构经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批准同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二)由市级教研、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在本周期内参加的其他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l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并取得二乙以上证书,认定为专业培训1 5学时;
 
    (三)湛江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因业务需要组织教师培训,应报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本周期内的培训不得超过20学时;
 
    (四)其他经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国家、省、市、县(市、区)骨干教师应当在本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 0 0学时的培训,其中6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二)在本周期内参加国家级、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含海外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8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80学时的计算为180学时;
 
    第九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 2 0学时。
 
    第十条  教师参加学历培训,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以及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在读期间每年免修职务培训2 0学时。本周期内学历提高免修学时上限6 O学时。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
 
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本周期内不超过2 4 0学时。
 
    第三章其他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二条  担任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的中小学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每年20学时。
 
    第十三条  担任中小学教师各类培训授课任务的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按授课的时数计算学时,本周期内不超过24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校医本周期内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不足1 2 0学时,按实际培训的时数计算学时,超过120学时,计算为120学时。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教学专题研讨活动、教学观摩活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本周期内折算学时上限为2O学时。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的,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36、28、20学时,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28、20、12学时,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20、12、8.学时,获县(市、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2、8、4学时。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并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的,课题主持人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校本培训2 0学时;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或担任县(市、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主持人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校本培训1 0学时。本周期内折算上限为6 0学时。
 
承担的课题为上述课题子课题的,不纳入学时计算范畴。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论文发表与获奖按下列办法折算学时:
 
    (一)中小学教师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校本培训30学时。在各种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I s s N或CN刊物)和《湛江教育》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校本培训20学时。
 
    中小学教师在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纳入学时计算范围;
 
    (二)  中小学教师专业论文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分别折算校本培训12、8、4学时:
 
    (三)  同一论文不可重复折算学时,本周期内论文折算学时上限为6 0学时。
 
    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编写教育类正式出版教材、专著的,按每章5学时计算。本周期内折算上限为6 0学时。
 
    第四章验证程序
 
    第二十条  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验证管理工作;各培训院校负责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县(市、区)教育局人事股负责中小学教师的学时折算登记工作,以及学时数据录入工作;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校本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时统一登记在教师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上,作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征订。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1日前,负责学时登记的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学时管理数据库要求完成前一年(其中2007年9月2008年1 2月为一年)的学时登记任务。教师有学时折算项目的,在每年12月前,由所在学校汇总统一到县(市、区)教育局人事股办理;
 
    (二)每年12月下旬至第二年2月下旬,市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开展验证工作,审核验证数据,确认验证学时。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申报教师资格证而参加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培训属教师任职资格职前培训,其培训学时不列入本周期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第二周期累计的学时数不再延用到本周期,本周期的学时从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培训权限参加相应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否则不予认定其培训学时。
 
    (一)中小学教师应参加“教育部远程非学历培训试点单位一一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一一湛江市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设在湛江市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远程非学历学科课程的学习。本周期内小学教师不少于5 0学时,中学教师不少于6 0学时;
 
    (二)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权限划分如下:
 
    教育部远程非学历培训试点单位一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一一湛江市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全市中学、小学、幼Jll园的远程非学历学科培训。
 
    湛江师范学院:全市的高级中学。
 
    湛江教育学院:全市的初级中学。
 
    湛江市教师进修学校: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所有小学(含幼儿园);徐闻县、雷州市、吴川市、麻章区、东海区、坡头区、华侨管理区辖区内的幼儿园;市特殊教育学校。
 
    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廉江市、遂溪县辖区内幼儿园。
 
    徐闻县教师进修学校:徐闻县辖区内小学。
 
    雷州市教师进修学校:雷州市辖区内小学。
 
    遂溪县教师进修学校:遂溪县辖区内小学。
 
    廉江市教师进修学校:廉江市辖区内小学。
 
    吴川市教师进修学校:吴川市辖区内小学。
 
    麻章区教师进修学校:麻章区、东海区辖区内小学。
 
    坡头区教师进修学校:坡头区辖区内小学。
 
    农垦系统的小学教师按学校所属区域归入相应的培训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的培训权限按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四)高中各学科市级骨干教师由湛江师范学院培训:初中各学科市级骨干教师由湛江教育学院培训;小学各学科市级骨干教师由湛江市教师进修学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的学时登记与验证工作按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本周期内参加职称评定,其培训学时要求如下:
 
    2O08年,在本周期内达到8 0学时;2009年,在本周期内达到1 2 0学时;2O10年,在本周期内达到1 6 0学时;2011年,在本周期内达到200学时;20l2年,在本周期内达到24O学时。其中,必须参加远程非学历学科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时均指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学历培训是教师在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包括广播电大、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远程网络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民办学历文凭办学机构中接受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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