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分校:
根据湛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2008〕21号)、《关于简化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2010〕8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07〕1号)的精神,为方便广大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合理、合法、更方便使用;学校特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的规定》,现通知你们,请按以下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教职工首次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本人填写《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该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领取或在学校财务管理中心领取复印件见附件1)和《湛江市第二中学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该表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领取见附件2)。
2、提供:个人住房(借)贷款合同、银行供楼存折、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装修合同、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经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初审。学校财务管理中心留存各种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初审人签名;并在附件2上注明提取的复印件山材料和初审人签名;退回原件。
3、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复审和复审人签名。
4、财务主管副校长审核。
5、学校办公室主任在附件1上加盖公章交本人; 附件2留校办,每月转财务管理中心存档。
6、本人凭附件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
二、教职工再次或多次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本人填写《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该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领取或在学校财务管理中心领取复印件见附件1)和《湛江市第二中学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该表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领取见附件2)。
2、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审核和审核人签名。
3、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4、学校办公室主任在附件1上加盖公章交本人; 附件2留校办,每月转财务管理中心存档。
5、本人凭附件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
三、教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1、不论是首次或是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都要凭《湛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购买房屋合同复印件到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职金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2、住房公职金支取手续是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手续和住房公积金专用的建设银行存折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国贸对面建设银行办理。
3、对于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发票骗取住房公职金的教职工,三年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流程图如下:
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初审 (提取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
本人填写 两项“申请表” |
第一次提取:
本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 |
办公室加盖 公章和存档 |
主管财务 副校长审批 |
财务管理中 心主任复审 |
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初审 |
本人填写 两项“申请表” |
再次提取:
本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 |
办公室加盖 公章和存档 |
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审批 |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起,由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附件:1、《湛江市第二中学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湛江市第二中学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3
湛公积金〔2008〕21号
关于简化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
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方便广大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07〕1号),并结合湛江本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以下称《记录本》),记录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况。现就有关《记录本》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记录本》适用于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个人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职工(符合条件办理委托银行划转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贷款的职工可另行申请划转);
二、职工(含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携带已填写好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提供个人住房(借)贷款合同、银行供楼存折、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等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审核资料后,按规定登记并发放《记录本》;
(三)职工(含配偶)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时,只要出示已登记备案的《记录本》及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银行供楼存折(初次提取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尚需要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即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原件核对,复印件存档);
三、提取人必须写清楚所在单位全称。若有变动、变更,须及时提供。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4
湛公积金〔2010〕8号
关于简化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方便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根据我市的实际,我中心与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协商一致,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离退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因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填写《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
签章后,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核查):离退休证(无离退休证的,提供户口证明,男满60周岁 、女满55周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三、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在审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须在该职工的最后一期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个人专用账户后,再给予审核、签章。
四、职工因离退休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后,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规定由经办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现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按规定转入提取人存款账户。
六、本通知从2010年7月20日起执行。
二O一0年七月九日